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研究生导师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为落实教育强国战略,调动研究生导师在人才培育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压实研究生导师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任务,推进研究生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提升医院育人水平,根据研究生培养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和原则 旨在强化导师职责任务,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培养质量。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强化导师在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培养质量、科研教研能力方面的考核。 二、考核对象及程序 (一)考核对象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编制在岗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包括退休返聘导师)。新遴选且未招生的硕士生导师不参加当年考核。 (二)每年 11 月下旬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考核以学位点为单位开展,报送考核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三、考核内容和要求 (一)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再续聘三类。 (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量化指标体系(附件 1),根据考核分数发放对应等级绩效。 四、年度考核 每个在聘导师必须参加考核,在考核期内没有出现下面第(一)条所列的各项情况,且满足第(二)条科研成果的要求,视为考核合格,否则考核不合格。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认定不合格且取消发放当年度导师绩效: 1.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负责任,育人工作或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所指导研究生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本人被组织处理或受到处分; 2.所指导学位论文在当年论文抽捡评估中出现不合格者; 3.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招生及培养过程中徇私舞弊者,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4.所指导学位论文或导师本人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5.提供虚假考核材料,或拒绝参加考核者; (二)合格条件:考核当年科研成果(论文、项目、专著和教材、专利、科研教研奖励等)硕导至少满足以下任意1 条,博导满足任意 2 条: 1.考核时主持在研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 1 项(含人才项目,结题限期内);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北大核心、CSCD 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1 篇或省级一般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2 篇(培养学硕的导师),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1 篇(仅培养专硕的导师); 3.主持研究生教改; 4.主编/主译出版专著或教材 1 部,或参编专著或教材 2部; 5.以排名前三获得发明专利 1 项,或排名第一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 1 项。 (三)不再续聘情况 1.按规定年龄退出; 2.调离本单位; 3.因身体状况等其他因素自行要求停止招生。 五、绩效考核 (一)发放标准 ∑博士=800 元/月/生 ∑硕士=300 元/月/生 ∑总=(∑博士+∑硕士)×核发等级 (二)核发等级 根据绩效考核量化指标体系,分 A、B、C、D 四个等级。 A 级(90-100 分),按 100%发放; B 级(70-89 分),发放总量的 80%; C 级(60-69 分),发放总量的 70%; D 级(低于 60 分),发放总量的 50%。 (三)发放期限 1.导师绩效发放期限,按现行的研究生学制(博士 3 年、硕士 3 年)计算,即自新生入学(从 9 月份开始计算),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6 月份),如导师离岗并无法指导研究生,则于下月停止计算。 2.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调整导师,其绩效发放期限自教育处过会批准次月起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 3.研究生学习期限超过规定学制,在延长学习期间,其导师不再享受绩效。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导师资格认定的依据,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招生,不合格者暂停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二)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三)取消导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按照新增导师遴选相关程序重新取得导师资格。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医学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研究生导师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宁医大总院〔2020〕76 号)。
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