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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为落实教育强国战略,调动研究生导师在人才培育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压实研究生导师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任务,推进研究生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提升医院育人水平,根据研究生培养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和原则  旨在强化导师职责任务,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培养质量。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强化导师在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培养质量、科研教研能力方面的考核。  二、考核对象及程序  (一)考核对象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编制在岗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包括退休返聘导师)。新遴选且未招生的硕士生导师不参加当年考核。  (二)每年 11 月下旬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考核以学位点为单位开展,报送考核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三、考核内容和要求  (一)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再续聘三类。  (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量化指标体系(附件 1),根据考核分数发放对应等级绩效。  四、年度考核  每个在聘导师必须参加考核,在考核期内没有出现下面第(一)条所列的各项情况,且满足第(二)条科研成果的要求,视为考核合格,否则考核不合格。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认定不合格且取消发放当年度导师绩效:  1.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负责任,育人工作或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所指导研究生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本人被组织处理或受到处分;  2.所指导学位论文在当年论文抽捡评估中出现不合格者;  3.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招生及培养过程中徇私舞弊者,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4.所指导学位论文或导师本人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5.提供虚假考核材料,或拒绝参加考核者;  (二)合格条件:考核当年科研成果(论文、项目、专著和教材、专利、科研教研奖励等)硕导至少满足以下任意1 条,博导满足任意 2 条:  1.考核时主持在研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 1 项(含人才项目,结题限期内);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北大核心、CSCD 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1 篇或省级一般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2 篇(培养学硕的导师),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1 篇(仅培养专硕的导师);  3.主持研究生教改;  4.主编/主译出版专著或教材 1 部,或参编专著或教材 2部;  5.以排名前三获得发明专利 1 项,或排名第一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 1 项。  (三)不再续聘情况  1.按规定年龄退出;  2.调离本单位;  3.因身体状况等其他因素自行要求停止招生。  五、绩效考核  (一)发放标准  ∑博士=800 元/月/生  ∑硕士=300 元/月/生  ∑总=(∑博士+∑硕士)×核发等级  (二)核发等级  根据绩效考核量化指标体系,分 A、B、C、D 四个等级。  A 级(90-100 分),按 100%发放;  B 级(70-89 分),发放总量的 80%;  C 级(60-69 分),发放总量的 70%;  D 级(低于 60 分),发放总量的 50%。  (三)发放期限  1.导师绩效发放期限,按现行的研究生学制(博士 3 年、硕士 3 年)计算,即自新生入学(从 9 月份开始计算),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6 月份),如导师离岗并无法指导研究生,则于下月停止计算。  2.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调整导师,其绩效发放期限自教育处过会批准次月起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  3.研究生学习期限超过规定学制,在延长学习期间,其导师不再享受绩效。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导师资格认定的依据,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招生,不合格者暂停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二)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三)取消导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按照新增导师遴选相关程序重新取得导师资格。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医学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研究生导师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宁医大总院〔2020〕76 号)。                                                
为进一步提高医学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能力,强化研究生教 育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医科大学”或“宁夏医科大 学XXX”。 第二条  发表的学术论文与所攻读的专业相关,且不含短篇 文摘类、综述、个案报道等; 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均为正规出版 刊物,不含扩展版、副刊及增刊等。 第三条  通讯作者原则上为导师或合作导师。合作培养研究 生所发表的论文, 其通讯作者署名可由双方导师协商确定并在研 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排名第一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PUBMED、MEDLINE、CSCD、 CSSCI收录期刊或宁夏医科大学学报发表论著1篇。 2.以排名第一在科技核心期刊发表论著2篇。 3.以排名第一在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论文1篇且做大会 口头交流,交流内容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4.以排名第一在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论文2篇且做大会 口头交流,交流内容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 5.发表国际高水平论文1篇,其中1区排名前五、 2区排名前 三、 3区排名前二。 第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按相应专业培养方案 执行。 第六条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排名第一在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发 表论著3篇。 2.以排名第一在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发 表论著1篇,并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主持国 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学术专著1部(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副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20万字) 。 3.发表国际高水平论文1篇( 1区排名前三、2区排名前二、 3 区排名第一)或4区排名第一2篇。 第七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排名第一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PUBMED、MEDLINE、CSCD、 CSSCI收录期刊发表论著2篇或国际高水平论文1篇。 2.获批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3.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 4.编写学术专著1部, 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副主编个 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第八条 凡申请我校硕士、博士学位者均按此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20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促进学科建设,激发研究生创新思维,推进多学科融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模式,加强对参加国际、国内重要会议的管理,规范程序,提高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的效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范围 (一)申请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系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并且与申请者从事及学习 的专业领域相关的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宁夏医 科大学总医院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作出是否同意和资助 参加国际会议的决定。 (二)申请参加国内会议仅限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级别会议,原则上不含各学组会议。 (三)人员范围: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要求 参加会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参加国际会议本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外语听说能力, 一篇论文只能参加一次学术会议且只资助1人,已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不再参加学术会议。 (二)在国际会议作为大会/小组报告人或以壁报形式会议交流。经费有限时,优先 支持国际会议。学术会议优先顺序分别为口头交流、壁报交流;原则上同一个会议参加交流的研究生不超过3名;年级高者优先,往年未参加过会议者优先。 (三)会议论文必须以宁夏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四)参会人员为录用论文的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参加国内会议必须提供以下材料方可申请: 1.会议正式邀请函或论文被大会录用的证明材料。 2.会议通知。 (二)参加国际会议必须提供以下材料方可申请: 1.会议正式邀请函。 2.论文被大会录用的证明材料。 3.被大会录用的论文原文或主要内容摘要。 4.会议通知。 5.拟参加的国际会议背景资料。 (三)参加会议前须向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国际会议至少提前3个月,国内会议提前一个月);未按期申报,若延误参会,申请者自行负责。 (四)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后,及时审核、登记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完成医院、学校相关审议过程。 (五)按正规请假手续办理请假。 (六)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返回后需提交交流报告一份。 第五条  经费管理 符合本规定的参会研究生,可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具体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核销程序 (一)参会者于会议结束1月内,到财务处按规定予以报销。 (二)未经批准自行参加会议者,需履行请假手续,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第七条  其他 参加国际会议进行交流的学术材料须符合《中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医学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拓宽学生国际化视野,规范管理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学习,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出国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全日制基本学制内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出国交流学习是指学生赴国外院校或机构开展以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术会议、实习实践、文化交流等为目的的短、长期学生国际交流项目。 第二章 遴选及派出     第四条 选派计划     根据学术会议及项目择优选派学生出国交流学习,学习时间根据项目类型确定:     (一)学术会议:一般不超过 15 天;     (二)短期项目:3 个月以内;     (三)长期项目:3 个月及以上。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违法现象。     (二)身心健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自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三)有能力支付出国交流学习相关费用,且无拖欠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     (四)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英语表达能力、较好的专业基础和学术发展潜力,能够在外语环境中进行交流和学习。     1.本科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较强的英语交流能力,通过英语四级;同等条件下,通过英语六级者优先考虑;     (2)若报名人数超过限定名额,依照上一年度智育成绩、必修课平均绩点排序依次选拔。     2.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下列证书之一:CET-4≥425 分、CET-6≥425 分,雅思≥6 分、托福≥80 分、留学研究生入学考试≥305 分、英语专业四级考试≥60 分、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60 分、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英语培训合格;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外语期刊论文,具有较好的外语沟通能力。     (五)视不同项目类别,符合具体项目的相关要求。     (六)符合学校及学院出国学习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 专项遴选要求     (一)学术会议     1.国际会议需为领域内权威性会议,学生须以大会报告、小组报告或壁报形式参与交流。     2.会议论文须以“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或“宁夏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参会者为录用论文的第一作者,已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不再参加学术会议。     3.同一会议、同一导师交流的学生原则上不超过 2 名,优先支持口头交流。     (二)短期项目     1.交流目的明确,包括课程学习、临床实践、学术研讨等,需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函,也可根据宁夏医科大学或第一临床医学院关于短期研学的相关通知要求,明确交流内容及时间安排。     2.需提交短期学习计划,说明交流目标、预期成果(如课程完成证明、实践报告等)。     (三)长期项目     1.交流目的明确,包括课程学习、临床实践、学术研讨等需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函,也可根据宁夏医科大学或第一临床医学院关于长期研学的相关通知要求,明确交流内容及时间安排。     2.需提交国外教育机构正式邀请函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详细学习计划,明确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预期成果(如科研论文、项目报告等)。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流程     按照“自愿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择优选派”的原则遴选及派出学生。具体程序如下:     (一)国际教育学院或相关管理部门发布报名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自愿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材料提交要求:     1.基本材料:申请表、成绩单、外语水平证明、科研成果证明(如有)。     2.专项材料:     (1)学术会议:会议邀请函、论文录用证明、会议背景资料、论文原文或摘要;     (2)短期项目:国外机构邀请函(本科生仅提供此项)、国内导师审核的短期学习计划;     (3)长期项目:国外机构邀请函(本科生仅提供此项)、中外导师联合学习计划。     3.时间要求:学生出国交流(含学术会议)原则上至少提前 3 个月申请,逾期未报导致延误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二)国际会议交流     依据会议级别、交流形式,结合报名学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潜力、交流必要性等综合考评,经医学教育管理处审议后,报学院审批。     (三)短期、长期项目     依据交流项目的性质、目的和条件要求,对报名学生,结合学业成绩、科研潜力、交流必要性等综合考评,经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后,确定初选合格学生。对初选合格学生进行外语与综合能力面试,经学院审批后,进行公示。组织派出的学生、学生家长共同签署《学生出国交流学习三方协议》,填写相关申请表。学院按相关程序对拟派出学生进行校内报备审批,获批后办理出国手续及请假流程。 第四章 学生管理及成果要求     第八条 对短期、长期项目交流的学生,离院前管理、出国期间管理、返院后管理,依照《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出国交流学习 管理办法(试行)》,由第一临床医学院具体执行。     第九条 成果要求     (一)境外交流学习 6 个月及以内者:返校后 1 月内,学生需进行学术报告及学习交流,提交书面总结,积极申报相关学术成果。     (二)境外交流学习 7 个月以上者:除完成上述任务外,需参与发表 1 篇 SCI 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或“宁夏医科大学***”)(本科生除外)。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十条 具体类别及标准如下:     (一)国际会议交流:在国际会议作为大会/小组报告人进行口头交流的,经学院审批通过后,予以报销会议费和往返机票;以壁报形式做会议交流的,经学院审批通过后,予以报销会议费。具体执行可结合学院年度预算、有关部门拨款等因素,对参加国际会议交流的学生提供经费资助。     (二)短期、长期项目:经费资助按项目经费来源、项目方案等相关要求具体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国家各类公派学生国际交流项目,按国家、自治区、学校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学生赴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可参考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宁夏医科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第一临床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第一临床医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点管理,明确学位点负责人和秘书的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基本任务 学位点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对实现医教协同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培养方案。各学位点要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制定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创新性、实践性人才。 (二)创新学位管理。严格按照《宁夏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遵守学位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质量和责任意识,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提升学位论文质量。 (三)加强内涵建设。结合学位点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学位点发展规划、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打造特色,创新发展,提升学科区域影响力。 第三条 管理机构 (一)根据学科设置学位点、学位点负责人及秘书,实行导师负责制。 (二)二级学位点统筹管理三级学位点。各学位点设有学位点负责人和学位点书。 (三)学位点负责人统筹协调该学位点的学术梯队建设、导师资格遴选、研究方向设置,以及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学科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四)学位点秘书协助学位点负责人建设学位点并完成研究生培养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位点负责人遴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热爱教学工作,师德高尚。 (二)为现任研究生导师,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教授以上职称,原则上应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原则上应为培养过完整一届研究生的导师。 第五条 学位点秘书遴选条件 学位点秘书热爱教学工作,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熟悉整个研究生培养流程,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位点建设、规划、总结以及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 (二)负责导师师资队伍建设和规划,审核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管理博导、硕导的考核和培训,组织导师参加各类教学活动。 (三)负责博士、硕士招生复试工作,学位点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学位论文质量监管工作。 (四)负责学位点理论授课安排、出卷、阅卷、成绩上报的工作。 (五)负责学位点研究生临床实践的培养,读书报告、专业英语学习等学术训练活动的开展,组织培训本专业研究生参加各级各类研究生竞赛。 (六)负责研究生日常教学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医学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确保学位授予合法、科学,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一临床医学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遵循“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要求,全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达到我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依照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及同等学力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照本细则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且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且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三)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八条  课程和学分的要求。学位申请人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学科或者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  专业实践的要求。学位申请人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学科或者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实践及专业技能实践内容,并达到要求。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还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学术能力的要求。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评审、答辩,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成果达到下列要求。 (一)授予硕士学术学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排名第一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或宁夏医科大学学报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以排名第一在科技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发表国际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1区排名前四、2区排名前三、3区排名前二、4区排名第一(分区以发表当年中科院分区为准)。 4.以排名第一在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论文1篇且做大会口头交流,其内容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5.以排名第一在省级一级学会学术会议的论文集收录论文2篇且做大会口头交流,其内容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或以排名第一在省级一级学会及以上学术会议的论文集收录论文1篇并做大会口头交流,其内容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以排名第一在科技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授予博士学术学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国际高水平研究型论文1篇,其中1区且影响因子为10分以上(含10分)的排名前三、1区且影响因子10分以下或2区的排名前二、3区排名第一(分区以发表当年中科院分区为准)。 2.以排名第一在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发表研究型论文3篇。 3.以排名第一在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发表研究型论文1篇,并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以主持人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副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20万字)。 (三)授予博士专业学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排名第一发表国际高水平研究型论文1篇。 2.以排名第一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发表研究型论文2篇。 3.以主持人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4.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副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5.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的其他要求 (一)学术成果为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且其内容与所攻读的专业相关。 (二)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或“宁夏医科大学XXX”。 (三)学术论文不含短篇文摘、个案报道、病例分析、中文综述、书评、摘要、letter、Meta分析等。 (四)论文的期刊均为正规出版刊物,不含扩展版、副刊及增刊等,期刊类别以见刊当年为准。 (五)导师须为论文的作者,通讯作者原则上为导师或合作导师。 (六)论文作者排名均以自然排序为准。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照要求向第一临床医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第十三条  在组织学位论文答辩之前,依照《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由学院统一安排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经专家评审通过者,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第一临床医学院审核批准。 (一)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外单位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两人。 (二)学位论文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四)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五)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的要求,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不得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一)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学位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撤销学位决议的,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对于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审、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第一临床医学院申请学术复核。申请人如对相关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须在收到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材料至第一临床医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逾期未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复核权利。学术复核流程:申请人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经导师签字同意,由学位点审核批准,提交至第一临床医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第一临床医学院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第一临床医学院申请复核。第一临床医学院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学位的复核决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当年因发表论文、学术成果等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的要求或因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等原因未获得学位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达到学位授予的条件后均可申请学位。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院长办公会通过后,从2025级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第一临床医学院负责解释。         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2025年5月30日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研究生导师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为落实教育强国战略,调动研究生导师在人才培育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压实研究生导师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任务,推进研究生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提升医院育人水平,根据研究生培养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和原则  旨在强化导师职责任务,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培养质量。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强化导师在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培养质量、科研教研能力方面的考核。  二、考核对象及程序  (一)考核对象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编制在岗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包括退休返聘导师)。新遴选且未招生的硕士生导师不参加当年考核。  (二)每年 11 月下旬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考核以学位点为单位开展,报送考核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三、考核内容和要求  (一)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再续聘三类。  (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量化指标体系(附件 1),根据考核分数发放对应等级绩效。  四、年度考核  每个在聘导师必须参加考核,在考核期内没有出现下面第(一)条所列的各项情况,且满足第(二)条科研成果的要求,视为考核合格,否则考核不合格。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认定不合格且取消发放当年度导师绩效:  1.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负责任,育人工作或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所指导研究生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本人被组织处理或受到处分;  2.所指导学位论文在当年论文抽捡评估中出现不合格者;  3.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招生及培养过程中徇私舞弊者,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4.所指导学位论文或导师本人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5.提供虚假考核材料,或拒绝参加考核者;  (二)合格条件:考核当年科研成果(论文、项目、专著和教材、专利、科研教研奖励等)硕导至少满足以下任意1 条,博导满足任意 2 条:  1.考核时主持在研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 1 项(含人才项目,结题限期内);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北大核心、CSCD 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1 篇或省级一般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2 篇(培养学硕的导师),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1 篇(仅培养专硕的导师);  3.主持研究生教改;  4.主编/主译出版专著或教材 1 部,或参编专著或教材 2部;  5.以排名前三获得发明专利 1 项,或排名第一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 1 项。  (三)不再续聘情况  1.按规定年龄退出;  2.调离本单位;  3.因身体状况等其他因素自行要求停止招生。  五、绩效考核  (一)发放标准  ∑博士=800 元/月/生  ∑硕士=300 元/月/生  ∑总=(∑博士+∑硕士)×核发等级  (二)核发等级  根据绩效考核量化指标体系,分 A、B、C、D 四个等级。  A 级(90-100 分),按 100%发放;  B 级(70-89 分),发放总量的 80%;  C 级(60-69 分),发放总量的 70%;  D 级(低于 60 分),发放总量的 50%。  (三)发放期限  1.导师绩效发放期限,按现行的研究生学制(博士 3 年、硕士 3 年)计算,即自新生入学(从 9 月份开始计算),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6 月份),如导师离岗并无法指导研究生,则于下月停止计算。  2.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调整导师,其绩效发放期限自教育处过会批准次月起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  3.研究生学习期限超过规定学制,在延长学习期间,其导师不再享受绩效。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导师资格认定的依据,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招生,不合格者暂停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二)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三)取消导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按照新增导师遴选相关程序重新取得导师资格。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医学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研究生导师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宁医大总院〔2020〕76 号)。                                                
2025-11-06
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医学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能力,强化研究生教 育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医科大学”或“宁夏医科大 学XXX”。 第二条  发表的学术论文与所攻读的专业相关,且不含短篇 文摘类、综述、个案报道等; 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均为正规出版 刊物,不含扩展版、副刊及增刊等。 第三条  通讯作者原则上为导师或合作导师。合作培养研究 生所发表的论文, 其通讯作者署名可由双方导师协商确定并在研 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排名第一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PUBMED、MEDLINE、CSCD、 CSSCI收录期刊或宁夏医科大学学报发表论著1篇。 2.以排名第一在科技核心期刊发表论著2篇。 3.以排名第一在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论文1篇且做大会 口头交流,交流内容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4.以排名第一在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论文2篇且做大会 口头交流,交流内容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 5.发表国际高水平论文1篇,其中1区排名前五、 2区排名前 三、 3区排名前二。 第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按相应专业培养方案 执行。 第六条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排名第一在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发 表论著3篇。 2.以排名第一在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发 表论著1篇,并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主持国 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学术专著1部(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副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20万字) 。 3.发表国际高水平论文1篇( 1区排名前三、2区排名前二、 3 区排名第一)或4区排名第一2篇。 第七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排名第一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PUBMED、MEDLINE、CSCD、 CSSCI收录期刊发表论著2篇或国际高水平论文1篇。 2.获批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3.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 4.编写学术专著1部, 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副主编个 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第八条 凡申请我校硕士、博士学位者均按此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20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025-09-09
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学科建设,激发研究生创新思维,推进多学科融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模式,加强对参加国际、国内重要会议的管理,规范程序,提高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的效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范围 (一)申请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系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并且与申请者从事及学习 的专业领域相关的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宁夏医 科大学总医院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作出是否同意和资助 参加国际会议的决定。 (二)申请参加国内会议仅限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级别会议,原则上不含各学组会议。 (三)人员范围: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要求 参加会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参加国际会议本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外语听说能力, 一篇论文只能参加一次学术会议且只资助1人,已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不再参加学术会议。 (二)在国际会议作为大会/小组报告人或以壁报形式会议交流。经费有限时,优先 支持国际会议。学术会议优先顺序分别为口头交流、壁报交流;原则上同一个会议参加交流的研究生不超过3名;年级高者优先,往年未参加过会议者优先。 (三)会议论文必须以宁夏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四)参会人员为录用论文的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参加国内会议必须提供以下材料方可申请: 1.会议正式邀请函或论文被大会录用的证明材料。 2.会议通知。 (二)参加国际会议必须提供以下材料方可申请: 1.会议正式邀请函。 2.论文被大会录用的证明材料。 3.被大会录用的论文原文或主要内容摘要。 4.会议通知。 5.拟参加的国际会议背景资料。 (三)参加会议前须向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国际会议至少提前3个月,国内会议提前一个月);未按期申报,若延误参会,申请者自行负责。 (四)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后,及时审核、登记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完成医院、学校相关审议过程。 (五)按正规请假手续办理请假。 (六)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返回后需提交交流报告一份。 第五条  经费管理 符合本规定的参会研究生,可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具体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核销程序 (一)参会者于会议结束1月内,到财务处按规定予以报销。 (二)未经批准自行参加会议者,需履行请假手续,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第七条  其他 参加国际会议进行交流的学术材料须符合《中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医学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09-09
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学生出国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拓宽学生国际化视野,规范管理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学习,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出国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全日制基本学制内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出国交流学习是指学生赴国外院校或机构开展以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术会议、实习实践、文化交流等为目的的短、长期学生国际交流项目。 第二章 遴选及派出     第四条 选派计划     根据学术会议及项目择优选派学生出国交流学习,学习时间根据项目类型确定:     (一)学术会议:一般不超过 15 天;     (二)短期项目:3 个月以内;     (三)长期项目:3 个月及以上。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违法现象。     (二)身心健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自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三)有能力支付出国交流学习相关费用,且无拖欠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     (四)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英语表达能力、较好的专业基础和学术发展潜力,能够在外语环境中进行交流和学习。     1.本科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较强的英语交流能力,通过英语四级;同等条件下,通过英语六级者优先考虑;     (2)若报名人数超过限定名额,依照上一年度智育成绩、必修课平均绩点排序依次选拔。     2.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下列证书之一:CET-4≥425 分、CET-6≥425 分,雅思≥6 分、托福≥80 分、留学研究生入学考试≥305 分、英语专业四级考试≥60 分、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60 分、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英语培训合格;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外语期刊论文,具有较好的外语沟通能力。     (五)视不同项目类别,符合具体项目的相关要求。     (六)符合学校及学院出国学习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 专项遴选要求     (一)学术会议     1.国际会议需为领域内权威性会议,学生须以大会报告、小组报告或壁报形式参与交流。     2.会议论文须以“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或“宁夏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参会者为录用论文的第一作者,已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不再参加学术会议。     3.同一会议、同一导师交流的学生原则上不超过 2 名,优先支持口头交流。     (二)短期项目     1.交流目的明确,包括课程学习、临床实践、学术研讨等,需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函,也可根据宁夏医科大学或第一临床医学院关于短期研学的相关通知要求,明确交流内容及时间安排。     2.需提交短期学习计划,说明交流目标、预期成果(如课程完成证明、实践报告等)。     (三)长期项目     1.交流目的明确,包括课程学习、临床实践、学术研讨等需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函,也可根据宁夏医科大学或第一临床医学院关于长期研学的相关通知要求,明确交流内容及时间安排。     2.需提交国外教育机构正式邀请函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详细学习计划,明确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预期成果(如科研论文、项目报告等)。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流程     按照“自愿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择优选派”的原则遴选及派出学生。具体程序如下:     (一)国际教育学院或相关管理部门发布报名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自愿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材料提交要求:     1.基本材料:申请表、成绩单、外语水平证明、科研成果证明(如有)。     2.专项材料:     (1)学术会议:会议邀请函、论文录用证明、会议背景资料、论文原文或摘要;     (2)短期项目:国外机构邀请函(本科生仅提供此项)、国内导师审核的短期学习计划;     (3)长期项目:国外机构邀请函(本科生仅提供此项)、中外导师联合学习计划。     3.时间要求:学生出国交流(含学术会议)原则上至少提前 3 个月申请,逾期未报导致延误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二)国际会议交流     依据会议级别、交流形式,结合报名学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潜力、交流必要性等综合考评,经医学教育管理处审议后,报学院审批。     (三)短期、长期项目     依据交流项目的性质、目的和条件要求,对报名学生,结合学业成绩、科研潜力、交流必要性等综合考评,经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后,确定初选合格学生。对初选合格学生进行外语与综合能力面试,经学院审批后,进行公示。组织派出的学生、学生家长共同签署《学生出国交流学习三方协议》,填写相关申请表。学院按相关程序对拟派出学生进行校内报备审批,获批后办理出国手续及请假流程。 第四章 学生管理及成果要求     第八条 对短期、长期项目交流的学生,离院前管理、出国期间管理、返院后管理,依照《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出国交流学习 管理办法(试行)》,由第一临床医学院具体执行。     第九条 成果要求     (一)境外交流学习 6 个月及以内者:返校后 1 月内,学生需进行学术报告及学习交流,提交书面总结,积极申报相关学术成果。     (二)境外交流学习 7 个月以上者:除完成上述任务外,需参与发表 1 篇 SCI 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或“宁夏医科大学***”)(本科生除外)。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十条 具体类别及标准如下:     (一)国际会议交流:在国际会议作为大会/小组报告人进行口头交流的,经学院审批通过后,予以报销会议费和往返机票;以壁报形式做会议交流的,经学院审批通过后,予以报销会议费。具体执行可结合学院年度预算、有关部门拨款等因素,对参加国际会议交流的学生提供经费资助。     (二)短期、长期项目:经费资助按项目经费来源、项目方案等相关要求具体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国家各类公派学生国际交流项目,按国家、自治区、学校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学生赴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可参考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宁夏医科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第一临床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第一临床医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25-09-09
学位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点管理,明确学位点负责人和秘书的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基本任务 学位点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对实现医教协同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培养方案。各学位点要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制定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创新性、实践性人才。 (二)创新学位管理。严格按照《宁夏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遵守学位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质量和责任意识,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提升学位论文质量。 (三)加强内涵建设。结合学位点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学位点发展规划、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打造特色,创新发展,提升学科区域影响力。 第三条 管理机构 (一)根据学科设置学位点、学位点负责人及秘书,实行导师负责制。 (二)二级学位点统筹管理三级学位点。各学位点设有学位点负责人和学位点书。 (三)学位点负责人统筹协调该学位点的学术梯队建设、导师资格遴选、研究方向设置,以及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学科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四)学位点秘书协助学位点负责人建设学位点并完成研究生培养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位点负责人遴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热爱教学工作,师德高尚。 (二)为现任研究生导师,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教授以上职称,原则上应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原则上应为培养过完整一届研究生的导师。 第五条 学位点秘书遴选条件 学位点秘书热爱教学工作,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熟悉整个研究生培养流程,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位点建设、规划、总结以及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 (二)负责导师师资队伍建设和规划,审核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管理博导、硕导的考核和培训,组织导师参加各类教学活动。 (三)负责博士、硕士招生复试工作,学位点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学位论文质量监管工作。 (四)负责学位点理论授课安排、出卷、阅卷、成绩上报的工作。 (五)负责学位点研究生临床实践的培养,读书报告、专业英语学习等学术训练活动的开展,组织培训本专业研究生参加各级各类研究生竞赛。 (六)负责研究生日常教学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医学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5-09-09
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确保学位授予合法、科学,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一临床医学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遵循“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要求,全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达到我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依照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及同等学力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照本细则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且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且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三)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八条  课程和学分的要求。学位申请人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学科或者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  专业实践的要求。学位申请人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学科或者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实践及专业技能实践内容,并达到要求。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还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学术能力的要求。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评审、答辩,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成果达到下列要求。 (一)授予硕士学术学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排名第一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或宁夏医科大学学报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以排名第一在科技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发表国际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1区排名前四、2区排名前三、3区排名前二、4区排名第一(分区以发表当年中科院分区为准)。 4.以排名第一在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论文1篇且做大会口头交流,其内容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5.以排名第一在省级一级学会学术会议的论文集收录论文2篇且做大会口头交流,其内容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或以排名第一在省级一级学会及以上学术会议的论文集收录论文1篇并做大会口头交流,其内容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以排名第一在科技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授予博士学术学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国际高水平研究型论文1篇,其中1区且影响因子为10分以上(含10分)的排名前三、1区且影响因子10分以下或2区的排名前二、3区排名第一(分区以发表当年中科院分区为准)。 2.以排名第一在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发表研究型论文3篇。 3.以排名第一在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发表研究型论文1篇,并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以主持人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副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20万字)。 (三)授予博士专业学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排名第一发表国际高水平研究型论文1篇。 2.以排名第一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发表研究型论文2篇。 3.以主持人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4.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副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5.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的其他要求 (一)学术成果为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且其内容与所攻读的专业相关。 (二)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或“宁夏医科大学XXX”。 (三)学术论文不含短篇文摘、个案报道、病例分析、中文综述、书评、摘要、letter、Meta分析等。 (四)论文的期刊均为正规出版刊物,不含扩展版、副刊及增刊等,期刊类别以见刊当年为准。 (五)导师须为论文的作者,通讯作者原则上为导师或合作导师。 (六)论文作者排名均以自然排序为准。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照要求向第一临床医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第十三条  在组织学位论文答辩之前,依照《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由学院统一安排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经专家评审通过者,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第一临床医学院审核批准。 (一)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外单位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两人。 (二)学位论文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四)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五)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的要求,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不得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一)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学位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撤销学位决议的,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对于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审、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第一临床医学院申请学术复核。申请人如对相关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须在收到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材料至第一临床医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逾期未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复核权利。学术复核流程:申请人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经导师签字同意,由学位点审核批准,提交至第一临床医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第一临床医学院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第一临床医学院申请复核。第一临床医学院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学位的复核决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当年因发表论文、学术成果等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的要求或因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等原因未获得学位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达到学位授予的条件后均可申请学位。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院长办公会通过后,从2025级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第一临床医学院负责解释。         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2025年5月30日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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