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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研究生导师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5-11-06
 为落实教育强国战略,调动研究生导师在人才培育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压实研究生导师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任务,推进研究生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提升医院育人水平,根据研究生培养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和原则
 旨在强化导师职责任务,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培养质量。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强化导师在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培养质量、科研教研能力方面的考核。
 二、考核对象及程序
 (一)考核对象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编制在岗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包括退休返聘导师)。新遴选且未招生的硕士生导师不参加当年考核。
 (二)每年 11 月下旬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考核以学位点为单位开展,报送考核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三、考核内容和要求
 (一)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再续聘三类。
 (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量化指标体系(附件 1),根据考核分数发放对应等级绩效。
 四、年度考核
 每个在聘导师必须参加考核,在考核期内没有出现下面第(一)条所列的各项情况,且满足第(二)条科研成果的要求,视为考核合格,否则考核不合格。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认定不合格且取消发放当年度导师绩效:
 1.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负责任,育人工作或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所指导研究生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本人被组织处理或受到处分;
 2.所指导学位论文在当年论文抽捡评估中出现不合格者;
 3.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招生及培养过程中徇私舞弊者,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4.所指导学位论文或导师本人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5.提供虚假考核材料,或拒绝参加考核者;
 (二)合格条件:考核当年科研成果(论文、项目、专著和教材、专利、科研教研奖励等)硕导至少满足以下任意1 条,博导满足任意 2 条:
 1.考核时主持在研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 1 项(含人才项目,结题限期内);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北大核心、CSCD 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1 篇或省级一般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2 篇(培养学硕的导师),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1 篇(仅培养专硕的导师);
 3.主持研究生教改;
 4.主编/主译出版专著或教材 1 部,或参编专著或教材 2部;
 5.以排名前三获得发明专利 1 项,或排名第一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 1 项。
 (三)不再续聘情况
 1.按规定年龄退出;
 2.调离本单位;
 3.因身体状况等其他因素自行要求停止招生。
 五、绩效考核
 (一)发放标准
 ∑博士=800 元/月/生
 ∑硕士=300 元/月/生
 ∑总=(∑博士+∑硕士)×核发等级
 (二)核发等级
 根据绩效考核量化指标体系,分 A、B、C、D 四个等级。
 A 级(90-100 分),按 100%发放;
 B 级(70-89 分),发放总量的 80%;
 C 级(60-69 分),发放总量的 70%;
 D 级(低于 60 分),发放总量的 50%。
 (三)发放期限
 1.导师绩效发放期限,按现行的研究生学制(博士 3 年、硕士 3 年)计算,即自新生入学(从 9 月份开始计算),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6 月份),如导师离岗并无法指导研究生,则于下月停止计算。
 2.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调整导师,其绩效发放期限自教育处过会批准次月起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
 3.研究生学习期限超过规定学制,在延长学习期间,其导师不再享受绩效。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导师资格认定的依据,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招生,不合格者暂停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二)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三)取消导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按照新增导师遴选相关程序重新取得导师资格。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医学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研究生导师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宁医大总院〔2020〕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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