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使用、监管等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依据《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医保发〔2020〕129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性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卫函发〔2021〕5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临床验证能提高诊疗效果,或符合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医疗服务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尚未列入全区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项目; 第二类是已经列入全区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尚未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三条 新增项目按照医院申报,自治区卫健委规范性确认,自治区医保局审核、立项、定价的程序开展。
第二章 申报时间
第四条 科室申报不限时间,医务处/护理部、医保办日常审核,符合新增项目的纳入项目储备。每年2月和8月向自治区卫建委和自治区医保局集中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新增项目申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是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
2.准许临床应用、技术规范清晰、临床路径明确、服务内容充分;
3.符合伦理规范,包括医学伦理和社会伦理;
4.有临床证据证明安全、有效;与已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已开展项目”)的功能、目的相同的,应有临床证据证明其安全性、有效性或经济性中的一项或若干项具有优势;
5.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属于非医疗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资料复制、便民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养生保健等;
2.属于医疗活动,但属于医疗服务前期技术准备的,或独立实施无临床价值的具体操作步骤;
3.属于医疗活动,但服务和收费的性质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医疗机构代收费的;
4.属于医疗活动,但患者个体的临床获益无法验证;
5.属于医疗活动,但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6.属于医疗机构维持正常运转需要对外购买的服务、能源动力;
7.属于医疗机构应尽义务的事项;
8.属于拆解、拼接、组合已开展项目,变更已开展项目的应用场景、提供方式、辅助技术、流程顺序,或变更已开展项目名称、表述的;
9.将各种功能、目的项目捆绑,以打包、组套、套餐等各种名义提供服务的;
10.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立项的情形。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科室申报。科室可随时通过OA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新增项目申请表;
2.临床试用报告或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3.项目创新性报告,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可靠性和必要性(医务处新技术、新业务准入专家评审表);
4.外省市已公布的价格文件或已开展该项目的外省医疗机构价格;
5.新增项目成本,以及与服务收费相关的必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盒、仪器设备等的产品注册证、进货完税凭证,或其他可以表明有效价格的凭证等(项目申报科室配合医保办完成);
6.新增项目涉及仪器设备、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的,应提供相关产品注册证书;
7.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受理审核。医务处/护理部、医保办对新增项目进行初审,步骤如下:
1.规范性审核。护理类项目由护理部初审,其余医疗服务项目均由医务处初审。医务处/护理部按照第五条、第六条中第1、2、3、4、5、6、7、10项、第七条中1、2、3项规定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在OA系统中退回,并向科室说明理由。
通过规范性初审的项目,医务处/护理部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每月10号前转交医保办。
2.价格审核。医保办按照第六条中第8、9项、第七条中4、5、6、7项要求进行审核。对已有价格标准或在全国范围内未查询到项目定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在OA系统中退回并说明理由,每月20号前完成。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医疗价格委员会审议。医保办每年1月和7月将储备项目提交医院医疗价格管理委员会审议。项目申报科室阐述项目适用范围、操作规范、与同类现有项目的差异,安全性、先进性、经济型和必要性等情况。医务处,护理部、医保办分别汇报初审意见。
第十条 申报价格。医疗价格委员会审定后,医保办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第一类新增项目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申请规范性确认,获批后上报自治区医保局。第二类新增项目直接报送自治区医保局审核、立项、定价。
第十一条 价格维护。医保办根据自治区医保局价格批复文件,维护收费项目,同时在OA系统中向医务处/护理部和项目申报科室反馈审批结果,并向全院公示。项目开展科室向医务处/护理部提交申请,经授权后,医保办、信息中心开通收费权限。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 新增项目价格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内医院将对新增项目加强监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科室是否遵循公平、合法合规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否存在强制服务、分解服务、串换项目服务、重复收费等情况。
2.自正式立项之日起,新增项目的实际服务例数。根据规定,新增项目一年无实际服务发生或两年实际服务量少于5 例的,自治区医保局可中止或终止项目价格政策。
第十三条 对于上年度申报项目审核通过率低于50%,或上报自治区和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新医疗技术的,自治区医保局将暂停一年受理新增项目的申报。
凡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自治区医保局两年内不受理医院提出的新增项目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各科室须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医务处、护理部、医保办按照分工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于违反上述要求,导致自治区医保局对医院进行处罚的,医院将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自治区卫健委、医疗保障局出台新增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医保办负责解释。
附件1.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由新增项目申报科室填写、医务处/护理部签署初审意见)
附件2.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由医保办与申报科室共同填写)
填表说明
一、人工成本
(一)工资、福利额:工资、福利额包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其他收入等。
(二)工时:参与完成医疗服务项目人员的实际用时。
计算公式:小时工资、福利额(元/小时)=上年职工人均薪酬(上年卫生财务报表“医疗支出”科目的“工资”明细科目总额除以该年在册医务人员总人数)÷(12个月×22天×8小时)
二、医用卫生材料
(一)卫生材料: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当使用的、市场价格和使用数量相对稳定的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如:输液器、输血器、注射器、采血针、普通输液胶贴、普通采血管、连接管、吸引器、采血管、普通缝合线及一次性手术包等。
计算公式:应摊金额=实际消耗数量×单价
(二)低值易耗品: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消耗的低值卫生材料。如:碘酒、酒精、棉球、棉花、棉签、纱布、普通敷料、帽子、口罩、鞋套、袜套、手套、手术衣、绷带、检查垫、压舌板、止血带、消毒液、弯盘等。
计算公式:应摊金额=实际消耗数量×单价
(注:实际消耗数量为每人每次实际耗用量,如一瓶酒精,可用20人次,则消耗数量为1/20瓶。)
(三)试剂:诊疗项目中供多人使用的药品(不含患者处方独立领取的药品)及其他消耗品等,如:眼科检查时用的阿托品等。包括检测试剂、散装局麻药品、染色剂、耦合剂、保存液等。
计算公式:应摊金额=实际消耗数量×单价
(注:实际消耗数量为每人每次实际耗用量,如一个试剂盒可检测5人份,则消耗数量为1/5。)
(四)水电燃料:水电燃料消耗按实际消耗计算,
计算公式:应摊金额=实际消耗数量×单价
三、固定资产折旧
(一)医疗仪器设备折旧:
计算公式:应摊金额=医疗仪器设备原值÷使用年限÷12个月÷22天÷8小时×设备使用时间
(二)房屋及其他折旧
1.房屋折旧
计算公式:应摊金额=房屋总造价÷房屋总面积(m2)÷使用年限÷12个月÷22天÷8小时×实际使用面积×实际使用时间
2.其他折旧
计算公式:应摊金额=资产原值÷使用年限÷12个月÷22天÷8小时×实际使用时间
四、管理费及其他
(一)管理费分摊:根据上年度上报卫生系统统计报表的管理费用率计算项目的管理费。
(二)计算公式:管理费分摊=(劳务支出+材料消耗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管理费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