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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时间:2025-09-17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和规范执行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医院医疗服务收费合法合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精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三甲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版)收费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院及分支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收费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医院成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分管院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价格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医保办物价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 医院物价管理部门配备3-5名物价管理人员,各临床科室设置兼职物价管理人员至少1名。

第三章  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 价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主要职能:

(一)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研究制定医院价格管理制度、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医疗收费项目的申报、调整、公示、执行、核查、考核、评价等全过程进行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适时召开价格管理工作会议,根据相关部门工作部署指导、协调有关工作进展,对医院价格管理进行调控,讨论、决定医院收费管理机制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物价管理部门职责:

主要负责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记录会议内容、整理编制会议纪要;负责落实价格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并向全体委员及临床科室通报;负责制定物价管理的各项工作计划,安排物价员完成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物价员完成医院与物价相关的日常工作,并落实每个物价员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 专职物价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物价政策,熟练掌握价格管理各项政策,严格按照自治区医疗收费标准和相关文件精神规范医院收费行为,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疗价格政策,并监督、检查各科室的执行情况。

(二)熟悉医疗服务项目内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科学合理测算,提出改进管理、降本增效的建议和措施。

(三)负责医院与物价相关的日常工作:包含在HIS系统维护医疗服务项目、关联医嘱, 依据政府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变动,及时调整HIS系统中医疗项目价格信息,并对新标准进行公示、通知相关科室等。

(四)参与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和价格谈判以及新技术、新业务进入医院前的收费论证审核。

(五)对医院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成本测算和价格审核,提出价格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既有项目价格调整进行报批。

(六)对已立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制剂等进行成本测算,提出价格建议。

(七)定期对门(急)诊、住院患者费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

(八)对临床科室进行物价检查,编写物价检查报告及绩效扣除方案。

(九)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对医疗服务项目及医用耗材价格进行公示。对医院自助机、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等价格信息进行日常维护,遇到价格调整,要及时更新公示栏信息。

(十)接待医疗价格咨询,处理医疗价格投诉,并对投诉事件进行认真核实、记录,及时处理,严重问题投诉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十一)对科室兼职物价管理人员进行价格政策指导、培训。指导科室正确执行医疗价格政策,解答科室与物价相关的疑问。

(十二)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医疗收费价格检查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种医疗服务项目调查和统计工作,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十四)做好其他涉及价格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兼职物价员岗位职责:

(一)接受医院医疗价格知识培训,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在本科室做好价格管理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配合医院价格管理部门接受医疗服务价格检查。

(三)负责本科室内部价格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内部检查的长效机制。

(四)协助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处理本科室的医疗服务价格咨询与投诉工作。

(五)对本科室拟新增、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提出申请,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协助专职物价管理人员完成医疗项目的成本测算工作。

第十条 医务处职责:

对科室申报的现有医疗服务项目的资质审批授权。

审核科室是否具备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的资质,为科室申报的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准入。审核科室医嘱组套中的医疗服务项目是否合理。

第四章 医疗服务项目的维护及调价

第十一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三甲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版)及相关文件,物价员完成医疗项目名称、价格、编码、计价单位等信息维护、同步更新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收到上级管理部门批复的新项目、新价格,及时进行公示,并通知各分支机构及相关科室。

第十三条 对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成本测算,提出价格建议,并提交价格管理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及时进行公示,通知各分支机构及相关科室,同时到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发文件,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禁止个人擅自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或价格标准,造成违规收费的,追究个人责任 。同时,加强物价维护权限与医疗收费标准修改痕迹的管理,进行医疗项目价格调整时,系统要有调整记录。

第五章 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的申报

第十五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除自治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版)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经临床试验和科学认证(鉴定)能提高诊断治疗水平、诊疗效果明显、经专家论证确需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在自治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0版)目录之内,医疗机构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科室可随时通过OA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1.新增项目申请表;2.临床试用报告或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3.项目创新性报告,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可靠性和必要性(医务处新技术、新业务准入专家评审表);4.外省市已公布的价格文件或已开展该项目的外省医疗机构价格;5.新增项目成本,以及与服务收费相关的必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盒、仪器设备等的产品注册证、进货完税凭证,或其他可以表明有效价格的凭证等(项目申报科室配合医保办完成)6.新增项目涉及仪器设备、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的,应提供相关产品注册证书;7.其他相关资料。由医务处/护理部审核后,将相关资料转医保办,由医保办提交价格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统一汇总向自治区卫健委及医疗保障局申报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科室拟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在申报期间不得擅自收费,也不得随意参照其他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医保办通知执行。

第六章  医嘱申报及维护

第十九条 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进行组套收费的医疗服务项目,提交申请,说明项目组套的理由,组套的收费项目的编码、名称、单价和使用次数,组套后的价格,经科主任审批、医务处审批授权、医保办及信息中心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物价管理人员完成医嘱组套的系统维护工作,信息中心完成收入指向维护。

第二十条 医嘱组套的医疗服务项目仅限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三甲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版)或相关文件中已立项、上级主管部门已定价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科室新增医嘱,需提交申请,注明开展理由及拟开展医疗项目的编码、价格,经科主任审批、医务处审批授权、医保办及信息中心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由物价员维护入系统,信息中心进行收入指向维护。

第七章  医用耗材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院使用的医用耗材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合理使用医用耗材,规范医用耗材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医用耗材实行信息化管理,经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物价管理人员按照《三甲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版)及相关规定,给临床科室开通使用。

第二十四条 零星采购的特殊医用耗材,由科室填写特殊卫生材料使用审批表,上传患者签字同意书,科室核心小组签字后,器械科审核耗材资质是否齐全、价格是否合理,医务处审核是否属于新技术新业务或患者特殊病情必须耗材、经手术医生、护士签字,后勤管理处、医保办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最后由物价管理人员按照《三甲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版)及相关规定,给临床科室开通临时计费,时间为7天(含周末)。

第八章  收费清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向就诊患者免费提供收费清单查询服务,凡患者或其家属要求提供收费清单的,应及时免费提供。

第二十六条 门(急)诊费用结算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支付明细。患者可在门诊收费处窗口或自助机打印清单。

第二十七条 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支付明细。患者可在住院结算窗口打印清单。

第九章  价格公示

第二十八条 医院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如各门诊大厅、病区、检查科室,采用电脑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的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物价员负责核实所有医疗项目公示信息,各项内容做到准确无误。如遇政策调整,要及时调整相关公示内容,必要时,重新制作公示牌、公示栏。

第三十条 价格公示信息中,同时公布“12345”价格举报电话和医院物价管理办公室电话,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第十章 物价复核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医生和护士应对患者的计费医嘱进行审核,多计费或者已计费未执行的医嘱应作退费处理,已执行但未计费的医嘱应补计费用。

第三十二条 每年度开展两次院内全面物价检查工作。物价检查人员应积极认真地对待收费检查工作,详细制定物价检查计划,计划包括检查科室、每个科室的检查时间,在检查中做好登记工作,对科室多收费、漏收费、超标准收费、套收费、不按医嘱收费、违规使用医用耗材等行为进行认真核查。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结果应充分讨论,并整理汇总、编制物价检查情况报告及绩效扣除方案,提交价格管理委员会审议。对于存在问题的科室,书面反馈存在问题并限期整改,后续跟踪检查,对于拒不改正的科室上报处室负责人及医务处,按医院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医疗服务价格投诉

第三十四条 由物价管理人员负责价格投诉的接待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物价员应热情接待患者投诉,耐心听取患者意见,详细记录投诉内容、患者姓名、电话等信息。同时,要立即对投诉内容展开细致调查,查清事情来龙去脉,明确主要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详细记录调查经过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经患者投诉被查实的违规收费行为,通知科室及时整改。对于上级部门转给医院的投诉,必须有办结报告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将结果和措施汇报至上级部门。

第十二章 物价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按照《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物价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要注意保存,归档管理,做到:

(一)对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文件实行单独保存,以备查询。

(二)对医疗收费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数据、专家意见、相关建议、内部讨论的会议纪要等基础资料,做到记录完整、单独保存。

(三)对外网OA微协同的各类电子申报(如新增、新开展医疗项目的申报资料,特殊使用医用耗材的申请、新增医嘱的申请、医嘱组套申请、维护耗材收费申请)每年年末分类整理、统一归档,形成电子版资料,妥善管理,便于查阅。

(四)每年初,将上年度医院所有收费项目服务例数、金额等信息导出,形成电子版本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医保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