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关于工伤保险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保障参保人员工伤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和权利,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及各分支机构。
三、 参考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医保相关政策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四、内容
1. 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的结算原则实施市级统筹。
2. 严格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我院签订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就医管理、结算、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 严格遵守自治区人社厅工伤医疗报销关于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4. 严格审核入院工伤参保人员信息,核实人、证、卡后方可经医保办审核、审批后,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5. 主管医师应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门诊能诊治的不收治住院;不允许无故拒收符合住院指征的患者;及时为符合出院指征的患者办理出院手续。
6. 鉴于工伤住院次数多、门诊具有就诊频次多、结算实时性等特点,工伤治疗特别强调“对症施治”原则,严格区分工伤治疗和非工伤疾病治疗,治疗时应首选使用三项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确需使用超出目录范围的,需经用人单位及工伤人员(或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切实做到合理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7. 准确、及时解答工伤患者提出的有关工伤方面的各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