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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关于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的就医管理规定
时间:2020-12-07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关于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的就医管理规定

一、目的

明确外伤患者就医,对其医疗费用医院需要严格审核,明确非第三方责任、非工伤的方可按医保支付。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及各分支机构。

三、参考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相关政策和各协议地区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内容

1. 意外伤害患者入院时,首诊医师应将入院前受伤原因在病历中作详细记录,真实反映患者致伤或中毒的原因、时间和地点以及责任人。

2. 明显有责任赔付方的,按自费患者类别处理。

3. 属于工伤范畴的,由患者所在单位申请工伤报销。

4. 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及住院押金单到医保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5. 医保办公室工作人员认真核实病情,确认无第三方责任的,让患者或家属认真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审批表》。

6.  经主管医师审核后在《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审批表》上签字并盖章。

7. 医保办公室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向患者或家属出具同意按基本医保待遇报销的证明材料。

8. 出院结账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