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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关于区外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时间:2020-12-07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关于区外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参保患者的就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及各分支机构。

三、参考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主管部门的医保相关政策和各协议地区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内容

1. 因医院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需要转院的患者由科内讨论同意,经治医师填写电子转诊转院证明,由科主任、医务处审核同意后,到医保办公室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

2. 医保办审批完成后,开具纸质转院信息并同时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电子转诊信息

3. 凡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类疾病、截瘫患者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4. 如估计患者转院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的不能转院,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5. 应将病历摘要较为详细地填写在电子转诊转院单上。

6. 转诊转院是因为病情的需要而转外诊治的,应严格把关,不能因患者或家属要求而办理转诊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