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关于生育保险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保障参保人员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和权利,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及各分支机构。
三、参考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主管部门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各协议地区签订的《生育保险服务协议》。
四、内容
1.严格按照生育保险的结算原则:以支定收,以支基本平衡,实施市级统筹。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总额预付,服务质量考核,人头包干结算。
2.严格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我院签订的定点职工、居民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费用审核、结算、支付、控制、争议处理等内容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严格审核入院生育职工、居民信息,核实人、证、卡后方可填《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审核确认表》,《居民生育表》,经医保办审核、审批后,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4.参保职工、居民向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包干付费以外的特需服务,经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
5.准确、及时解答生育患者提出的有关生育方面的各项问题。
6.准确、及时登记每日生育结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