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职业病诊断程序及项目范围公示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第十五条规定,为保障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权益,现将我院职业病诊断相关程序及备案诊断项目范围公示如下:
一、职业病诊断程序
1.申请受理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职业史证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危害接触史资料、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至我院健康管理中心提交诊断申请。
2.资料审核
我院在受理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或要求补充证据。
3.诊断实施
由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并根据诊断需要安排相关医学检查。
4.出具结论
诊断完成后,我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加盖职业病诊断专用章。
5.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所在地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二、我院备案诊断项目范围
根据国家职业病分类目录及备案要求,我院目前可开展以下职业病诊断: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如矽肺、煤工尘肺等。
2.职业性化学中毒
如苯等化学物质所致中毒。
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如噪声聋等。
4.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如布鲁氏菌病(布病)等。
三、注意事项
1.职业病诊断不收取费用。
2.劳动者可委托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他人代为申请诊断。
3.诊断过程中需如实提供职业史及健康状况资料,故意隐瞒或伪造材料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及我院备案资质调整,本公示内容将适时更新,请以最新通知为准。
咨询电话:0951-6744486
受理地点: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健康管理中心(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口腔医院六楼)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