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决定》提出的新概念。它是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实上,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建立一个系统工程,它与过去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对职工医疗费用由单位全部包揽的“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是特色鲜明的“制度创新”。
一、基本医疗保险”在缴费方面做出了规定,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这个缴费率还应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作适当调整。
二、“基本医疗保险”要求建立“个人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三、“基本医疗保险”对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了各自支付的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对统筹基金规定了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这个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低于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中不敷支付时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即超过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四、“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其服务范围和标准。目前,劳动保障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劳动保障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
六、“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将医药费用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产销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确定是由一系列相关制度完成的,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们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由于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各地经济发展又有差异,“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自会略有差别,但对职工需要的医疗给予保证这一基本原则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