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医药行业三个新法规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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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核心提示:医师擅自外出会诊叫停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会诊医师应在返回本单位两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情况报告所在科室和医务管理部门。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违规外出会诊将受到相应处罚。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核心提示:保健食品不得乱起名

保健食品的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要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达“年龄”后要重新注册,为保健食品的“退出”打通了道路。保健食品可申请公布范围之外的功能,但需提供真实的动物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和动物功能试验报告以及人体试食试验,并提交功能研发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

核心提示:药品包装须注明规定的药品通用名

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新药典的有关规定印制,此前印制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可继续流通使用完毕。新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注明新药典规定的药品通用名称。新药典新增了525个药品标准,修订了975个原有标准,还首次将生物制品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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