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查新用户填写须知(最新版)

发布人:刘莉 作者: 图片: 文章来源:

科技查新用户填写须知(最新版)

科技查新是一项十分严谨的科技情报研究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咨询服务。为保证科技查新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查新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科技查新技术规范》(GB/T 32003-2015)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委托本机构进行科技查新的用户,请遵守以下规定:

一、科技查新委托范围及所需材料

查新范畴:立项查新、项目验收查新、成果评价查新、成果申报奖励查新、新产品查新、工法查新、引用查证、收率查证等。

  • 委托科技查新步骤

  1. 登录“宁夏科技厅”官网,登录右上角“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点击“科技查新”进入系统

  2. 进入系统后,选择查新类别,“科技查新”范畴:立项查新、项目验收查新、成果评价查新、成果申报奖励查新、新产品查新、工法查新等;“文献查证”范畴引文查证、被引查证、SCI收录及影响因子等。

  3. 进入系统,如实填写基本信息、查新点、科技创新券服务合同、合同协议条款等各项信息,所有打红色星号的为必填项,没有打星号的是选填项。

注意:所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必须确保准确,填写错误无法修改,如因填写信息不真实或者无法联系到委托人的,报告不予受理,后果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1. 信息填报完成后保存、提交,等待查新中心审核,如查新点、查新技术要点等信息填写不符合要求,查新中心将与委托人电话沟通,用户修改后重新提交。

  2. 查新中心委托审核通过后,用户需登录个人系统,下载“科技查新委托申请”、“科技创新券服务合同”,登陆新OA --科研处--科研项目管理—科技查新(科技创新券服务合同)审批流程--填写模板上相应信息(目的选择:科技查新)--将上述下载的科技查新委托申请及科技畅销券服务合同上传到指定附件中(附件需是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查新系统)中填写审核通过后,带有“审核通过”水印的合同及乙方加盖“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查新检索专用章,甲方经办人需委托查新本人亲笔签字)--发送,同时打印并前往医院办公室加盖宁夏医科大学总院合同章上传至 “科技查新”系统。等待创新券管理机构审核,用户可根据“流转记录”追踪进程。

  3. 创新券管理机构审核完毕后,系统交由查新中心,查新员根据前期沟通确定的查新点正式受理并制作报告,用户等待出具报告,完成后系统会告知用户报告完成,用户登录个人系统,预览和下载“查新报告”。

如填写中有遇到技术问题可以电话咨询:0951-5011204

查新中心咨询电话:0951-5032354、5020677

用户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中各项内容,以备查新单位的查新员按所填内容开展工作和留档备查。项目查新点和科学技术要点的填写应由该项目负责人或掌握该项目全面情况的研究人员填写,用户要对所提供技术的客观性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科技查新委托时间

1.国内查新:10个工作日完成,如遇查新委托高峰期或其他原因,由查新员决定完成时间。

2.国际查新:20个工作日完成,如遇查新委托高峰期或其他原因,由查新员决定完成时间。

四、用户(委托人)注意事项

1.科技创新券服务已加入全区科技信息管理平台科研诚信系统,《科技创新券服务合同》一旦申请并建立,必须按照要求完成查新委托,如委托人有个人原因中断报告申请不按照要求及时下载查新报告等行为,个人科研诚信将记违规,严重者会影响本人及单位全区所有厅局各类项目的申报受理。

2.如委托人出现篡改查新结论伪造相关附件材料信息,意图骗取项目申报资格或科技成果鉴定资格等失信行为,将视为严重违信,拉入黑名单,不再受理个人和本单位的任何查新业务,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

3.查新委托人必须是查新项目的直接参与者或完全了解项目内容者,以便与查新人员对项目内容进行讨论、交流。

4.查新委托人须认真填写,尤其要注意查新项目的查新点和科学技术要点的填写,应突出项目的创新点和新颖性,所填写科技查新委托单内容,须符合查新机构有关要求。

5.查新委托人须向查新机构提供所查项目所必需的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自治区科技厅计划内项目(财政拨款项目)的验收查新及成果鉴定查新,需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工作流程请参阅《宁夏科技报告工作流程》。

7.软科学、管理学等不在查新业务受理范围内。

五、科技查新委托单的订立

科技查新委托受理后,委托人中途不得修改查新点和科学技术要点。

查新员在开展查新工作过程中,如遇委托人所提供查新点使用非专业术语、自创名称、描述不清等不符合科技查新规范的问题,查新员有权要求委托人修改查新点。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查新机构将拒绝接受查新委托

1.无法申领创新券的个人及单位不予受理查新。

2.委托查新项目不属本机构查新专业范围。

3.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查新机构所需的各项资料。

4.经多次沟通,查新委托人仍不能明确列出查新项目的查新点。

5.委托人要求交付报告时间过短,以致不能保证查新质量。

七、法律责任

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如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

 

 

科研处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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