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管理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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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医院党委和院长、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临床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负责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以下简称总医院)临床医学类本、专科各专业(含留学生)教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以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与质量工程、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评价体系建设,指导各学系建设等工作。

3.负责总医院临床医学类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工作,以及学位点申报、建设、评估,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培养方案的制定,培养运行的管理和督查,研究生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导师的遴选和管理等工作。

4.负责总医院住培医师、专业学位研究生、专科医师的规范化培训与管理,以及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等工作。

5.积极开展总医院所属各专业实习生临床科室轮转、教学活动安排、考核、日常管理与思想教育等工作。

6.负责总医院临床教师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

7.负责总医院临床技能综合培训中心各类教学、实验、培训、考核等工作,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以及实验平台建设。

8.负责总医院各级各类教学经费、教学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教学设备的购置等。

9.负责总医院临床类、口腔、护理、中医、药学等专业教师的课时绩效,导师绩效的考核、评审和发放。

10.负责总医院各临床科室教学工作各项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认定、配合临床教师教学职称评审等工作,确保教学中心地位。

11.积极完成总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