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关于对贫困患者实施脑卒中诊治救助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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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

关于对贫困患者实施脑卒中诊治救助的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委员会《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爱心基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对贫困患者实施脑卒中诊治救助,旨在切实解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和其他贫困群众的脑卒中筛查与防治,维护广大贫困患者的健康权益。脑卒中筛查与防治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需符合以下要求:

1、经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确认的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或城镇低保户患者;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本人需实施脑卒中诊治,医疗保险部门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经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可针对个人负担的费用申请救助;

3、经民政部门认定确需给予相关救助的其他城乡困难患者。

三、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1、各“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基地申报医院为贫困患者实施脑卒中诊治的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各基地申报医院工程领导小组为单位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

2、首批共选择5-10家作为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先行开展救助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更广泛的救助渠道体系,在全国各地开展脑卒中诊治救助。

四、救助方式及标准

救助采取快速审批、及时救助的方式,以资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脑卒中诊治。

1、贫困患者脑卒中实施内科诊治的救助标准为1000元/人,实施手术的救助标准为3000元/人。可根据患者贫困及脑卒中严重程度适当进行增减。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贫困救助患者,医疗保险部门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的内科诊治费用不足1000元、手术费用不足3000元的,按实际负担金额实施救助;超过的,按救助标准执行。

3、同一接受救助的患者,不能重复申请救助。

五、救助审批程序

凡在基地医院住院的患者,可由申请救助的患者或直系亲属填写《“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贫困患者实施脑卒中诊治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2、《低保证》、《五保户证》及复印件;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相关医疗病历及收费凭证,由实施治疗所在的基地医院相关科室申请,报基地医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医院审核批准,即可实施救助工作。

六、资金来源与管理

本救助资金由“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爱心基金提供,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大力支持“脑卒中筛查及防控工程”爱心基金,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救助资金应在医院账户中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首批选择5-10家医院,每单位5万元,要求接受医院或科室按照1:1比例配比爱心救助基金,共同开展脑卒中筛查与防治爱心救助工作。

七、监督与处罚

1、贫困患者获得救助后,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患者接受救助及治疗、康复过程或取得良好疗效的相关实况影像、照片和宣传文字等资料,简要编辑并说明后,报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委员会办公室。具有新闻意义的救助对象,请提前与工程办公室联系。

2、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设有举报电话和信箱。

3、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对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对骗取救助资金,截留、挤占、挪用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如数追回救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4、本次接受拨款和配比资金的单位合计救助金额10万元,要求资助总人数不得少于50人。

5、对于完成救助任务和进行良好宣传的单位,工程委员会优先考虑今后的救助基金拨发。

八、宣传

1、各参与单位,将本爱心救助基金信息可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宣传和吸引社会慈善基金加入。

2、特别要求将本次拨款信息作为新闻在医院网站上进行公布,同时将细则和附表信息发布,在舆论上宣传基地医院爱心行动和卫生部开展利国利民惠院的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并在发布信息同时上报工程委员会办公室,工程办将进行网络信息收录。

九、附则

本办法严格执行“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爱心基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具体事宜由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申报单位意见及账号

申报单位意见及签章:

申报单位账号:

附件

贫困患者实施脑卒中诊治救助申请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贫困患者实施脑卒中诊治救助申请表 ]

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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